

2015年4月24日,自治区林业厅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2个部门的相关处室和相机构30多人进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实施座谈。会议介绍了《条例》草拟、通过和颁布实施的过程,并指出推进广西湿地生态红线划定、广西重要湿地名录确定、开展部门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我院谭伟福副院长与生态所技术人员1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生态所 王双玲(责编: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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