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广西绿桂能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怀、肖超、马奎、丘小军、罗殿星、李勇江、杨焕兴、陆桂生、魏世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及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西农村户用沼气池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农村池容12 m3 以下(含12 m3)的农村水压式沼气池,12 m3~50 m3的农村水压式沼气池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606 家用沼气灶
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7637 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
NY/T 344 家用沼气灯
NY/T 858 沼气压力表
NY/T 859 户用沼气脱硫器
3 一般规定
3.1 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及安全操作规定除了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2 沼气服务专业人员应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3 操作人员应熟悉户用沼气池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3.4 操作人员发现沼气池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沼气服务管理部门。
3.5 各种设备、设施应规范安装并保持整洁,避免水、泥、气泄漏。
3.6 定期进行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及安全知识培训。
3.7 对生产和输送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沼气池及输气管道;
b)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3.8 沼气池、沼气管道及用具运行与维修时,应做好个人安全卫生防护。
3.9 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检修入孔与顶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24 h后,采用活体小动物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池外应有人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3.10 制定预防突发事故的紧急预案。
4 运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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